日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对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范东波(副科级)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范东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案件详情至年期间,范东波利用担任丹阳市原埤城镇副镇长、丹北镇副镇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合计人民币30.4万元,构成受贿罪。年7月、年春节前,范东波在拆迁补偿、道路维修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人民币7.5万元,构成贪污罪。年10月、11月,范东波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挪用其保管的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4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