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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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等文件精神,丹阳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丹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与确诊病例、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市所有的景区、宗教场所、影剧院、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体育馆、线下培训机构、互联网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洗浴中心、足疗店、棋牌室等公共活动场所暂停开放,擅自开放营业的,一律行政处罚。

八、拒不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号),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各类企业不得早于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必须书面申请并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复工。拒不执行通知要求擅自提前复工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行政处罚。

九、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以研制、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生产、销售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以及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拒不听从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公然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故意损毁医疗机构公私财物或者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各类“黑旅馆”等留宿场所的,一律行政拘留。

十六、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承租人是重点疫区来丹人员,而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一律行政处罚。

十七、严格执行镇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疫情期间全面做好人员管控工作的通告》相关规定,做好来丹人员申报审核等防疫工作。对违反通告相关要求,隐瞒不报、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管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严肃追究责任,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举报。

特此通告。

丹阳市公安局

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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