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薛某某诉丹阳市经济发展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年1月,薛某某的母亲向丹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丹阳海会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薛某某作为其母亲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获取了该批复及作出该批复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年9月3日,薛某某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丹阳市经济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丹阳市经济发展改革委员会提供丹阳海会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批复依据;提供的形式为查阅上述材料的原始资料,并向薛某某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丹阳市经济发展改革委员会收到薛某某的申请后,于年9月17日作出答复函,告知薛某某所申请的“丹阳海会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批复依据”的相关资料不存在,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薛某某。

薛某某不服,于年10月28日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丹阳法院一审认为:薛某某已在之前的行政诉讼中获取并掌握了其所申请的信息,现又再次向丹阳市经济发展改革委员会申请公开该信息,应当认定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丹阳市经济发展改革委员会作出的答复函虽有不当,但对薛某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丹阳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薛某某的起诉。

薛某某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镇江中院审理后于年8月10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裁定。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的范围,但对于滥用该权利提出的恶意申请,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中薛某某故意申请其已经掌握的信息,显然并非为获取该信息,而是出于其他目的,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恶意。这样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背离了《条例》的立法本意,属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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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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