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7-1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6月8日上午,丹阳市人民法院与丹阳市妇联共同召开少年家事审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丹阳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并介绍该院近年来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情况。现代快报、镇江日报、镇江电视台、丹阳电视台、丹阳日报、丹阳新闻网、丹阳聚微乐、丹阳头条等10余家新闻媒体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一、丹阳市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情况

年10月至年5月,少年家事审判庭共受理各类家事纠纷案件件,审结件,其中80%以上为离婚纠纷。受理各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及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69件,审结69件,共判处人犯数95人。其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是性侵未成年女童的案件。

家事案件及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特点

家事案件中,离婚纠纷占比约81%。仅年,我院受理女方在哺乳期起诉离婚的案件就多达15起。年10至年全年,我院审结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59件,为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而发出人身保护令5份。

1、未成年人犯罪的,多集中于传统多发的侵财案件,其中盗窃案件占40.48%。年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未成年人参与盗窃次数最多的达35起,还存在累犯、缓刑期间再犯、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现象。

2、未成年人作为刑事犯罪被害人的,主要集中于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年我院审结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4起,其中强奸8件,猥亵儿童6件,被害人共17人。

二、五起少年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甲某强奸幼女案

被告人甲某(43周岁)一边让女儿的同学、被害人乙某(不满12周岁女童)观看黄色视频,一边抚摸乙某胸部,事后以曝光看黄片摸胸事件为由,哄骗、要挟乙某,先后三次与乙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母亲发现报案,甲某被抓获。年2月被本院以强奸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二:张某某与李某离婚析产案

原告张某某诉称:与被告李某经婚介介绍相识5个月左右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自原告怀孕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冷淡,原告即住回娘家,独自生育孩子并承担了相关费用。被告对原告及女儿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女儿,要求原告返还礼金1.8万元、前子女改口费元,返还为在原告婚前购买的房产上添加被告的名字给付的20万元,返还房屋装修费12万元。

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在短暂共同生活期间内即因经济及与前子女相处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

原告认为礼金、改口费及20万元均是被告自愿给付的彩礼,不同意返还。本院认为在原、被告领取结婚证之后通过被告父亲转账到原告父亲账上20万元,不符合一般礼金给付的方式、数额。结合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印证该20万元是因为原告答应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添加被告的名字而由被告交付的房款的事实。由于原告并未将被告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该20万元房款理应返还。被告父亲为原、被告结婚而支付的房屋装修费应视为对两人的共同赠与,因装修附属于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应折价返还给被告一半。被告给付的彩礼、改口费因双方已结婚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情形,无须返还。

综上,本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原告于十日内返还一半装修折价款元和20万元房款给被告。

案例三:耄耋老人离婚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原告对被告极尊重,家中大小事情均由被告作主,存款也由被告保管,被告却不将原告放在心上,近年来更是无端猜忌并殴打原告,还带着家中房产证、存款等离家出走,完全不顾及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深深地伤害了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其现已86岁,患有癌症,为不拖累原告,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矛盾激化主要是因为被告患脑梗后常常感觉原告的房间有他人进入,认为原告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为此还多次报警,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认为无法正常生活而提出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生儿育女已57年余,夫妻间是有感情的。虽因双方性格差异,为经济及生活琐事有矛盾,但双方能克制谦让,相伴至今,实属不易。现两人均进入老年,双方身体均患有疾病,理应相互照顾,共度晚年。原、被告的子女均有协助父母妥善处理生活矛盾,不要轻易离婚,维持完整家庭的良好愿望,且原、被告有两处房产,具备分开居住的条件,在儿女的协助下,通过暂行分开居住的方式,原、被告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例四:丁某与孙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于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年2月2日生育一女,年2月10日生育一子。年4月夫妻感情破裂,遂协议离婚,约定了子女的抚养与探视权。离婚后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不准许原告行使探视权,以致两子女对原告形同路人,为保障两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保障原告行使对婚生女探望权。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在我怀孕期间出轨,离婚时表示不要孩子也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原告来探望孩子,因孩子不愿意见他就要求变更抚养权,我不同意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同意原告对女儿进行探视。

本院审理查明,年4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子女均随被告生活,被告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用,不用男方承担。男方可在寒暑假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进行探视或接去居住。离婚后被告与父母共同照料两个子女,生活安定有序。年10月原告来被告处探望子女。期间儿子已不认识原告,女儿对原告也表现的淡漠有隔阂,原告认为被告不能保障其探望权而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两个子女的抚养权、生活费用、探望权问题进行的协商,理应是慎重、周全考虑的结果,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离婚后短期之内提出变更儿子抚养权请求,未能提出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经本院调查走访,现两子女随被告生活,生活比较正常、稳定,并无不利于两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和事件,故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未成年人唐某某网络盗窃案

被告人唐某某(男,17周岁,福建某高中在校生)业余时间喜好上网交友,受网络“好友”指使,通过向受害人手机发送病毒程序,配合“好友”截取被害人手机内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短信验证码等个人隐私信息,并以被害人名义注册支付宝账号,绑定被害人银行卡,再通过关联账号转账方式窃取被害人银行卡内存款。年1月,唐某某以此方法盗取了十名被害人银行卡存款人民币元。年4月唐某某被丹阳市公安局通过技术手段查获。年9月被本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退赔赃款元。

最后,在此,向社会公布两个

青少年法律问题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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