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来源:丹阳发布

原标题:丹阳开发区区级统筹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丹阳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丹政规发[]6号)和《丹阳市市级统筹历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丹发[]78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将区级统筹历年失地农民(以下简称“历年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保障范围

开发区区级统筹历年失地农民是指:自开发区成立之日至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征地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丹阳市《关于开发区建设征地撤组转户有关问题的意见》(丹政发〔〕号)因征地撤组的失地农民,以及依照我市历年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已列入开发区区级失地农民统筹管理,并经市政府批准登记在册的失地农民。

不列入历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历年失地农民中进入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对象)待遇的人员;已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等。

正在服刑的历年失地农民,待其刑满释放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后,按相关政策处理。

参加社会保障年龄段划分

历年失地农民以年12月26日确定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

劳动年龄段:男性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以上至55周岁。

养老年龄段: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

保障办法

(一)劳动年龄段人员保障办法

根据劳动年龄段人员目前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推动所有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劳动年龄段历年失地农民,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费(.8元/月,.6元/年),向前折算最高不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且不早于16周岁(在校生除外)。

已在企业就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折算年限与已参保缴费年限不得重叠,且合并折算总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劳动年龄段女性人员,按本意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使用筹集资金补缴费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国家对退休年龄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3、劳动年龄段人员原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费不再发放。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养老年龄段人员保障办法

养老年龄段人员从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倍(今年为元/月),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同时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性养老金。已缴费参加并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保险关系。养老补助金随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性养老金标准同步调整。

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

1、劳动年龄段历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15倍筹集。原已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且账户有余额的,按先个人账户后统筹的程序安排参保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开发区负责解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劳动年龄段人员建立新的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分别记入该账户,死亡时该账户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2、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各自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支付,缴费不足部分由个人解决。

3、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后其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含军龄等视同缴费时间段),可领取个人分账户余额,按照4:3:3比例分三年领取。

4、正在服兵役或折算不能补足缴费年限15年或自愿要求不补缴的,剩余筹集资金留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帐户,用于以后年度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个人先行缴费,每续保缴费一年按我市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标准返还的办法,个人分帐户资金用完后,终止历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缴费不足部分由个人解决。

(二)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养老年龄段人员执行市统一管理政策和发放标准,领取的养老补助金由开发区负责筹集发放,并负责待遇调整、生存调查等日常管理。

原已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的,保留其原个人账户,按月享受的养老补助金由原资金渠道保障。死亡后原已建立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以依法继承。原未建立个人账户的,死亡后发放三个月养老补助金作为丧葬费。

相关情况的处理

(一)历年失地农民中,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系亲属遗属供养待遇的历年失地农民,自愿选择享受直系亲属遗属供养或历年失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选择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系亲属遗属供养待遇的人员,年10月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的可一次性退还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年10月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历年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选择享受历年失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系亲属遗属供养待遇终止。

(二)历年失地农民中,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年10月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年10月后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可一次性退还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余额不足元的补足到元,不再作为历年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

(三)年10月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历年失地农民中,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年12月26日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对象)待遇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养老年龄段养老补助金,可按照丹政规发[]6号文件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安置补助费元,不再作为历年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

(四)年10月后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历年失地农民中,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年12月26日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对象)待遇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养老年龄段养老补助金,可一次性退还历年失地农民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余额不足元的补足到元。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参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历年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监督实施。开发区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参保业务,并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数据库建立和参保工作。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历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划拨。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划拨的监督工作。

开发区各村(社区)作为推进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保障对象的宣传发动、参保衔接等工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历年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于年6月30日前办结。

本意见由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人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政策解答

1、什么样的保障对象才属于区级统筹历年失地农民?

答:自开发区成立之日至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征地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丹阳市《关于开发区建设征地撤组转户有关问题的意见》(丹政发〔〕号)因征地撤组的失地农民,以及依照我市历年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已列入开发区区级失地农民统筹管理,并经市政府批准登记在册的失地农民。

2、原区级统筹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中哪些人员不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答:(1)、已进入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在职工作人员;

(2)、已按月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遗属供养人员除外);

(3)、已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4)、已一次性领取失地农民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终止保障关系的人员。

3、正在服刑的人员是否能享受区级统筹历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答:正在服刑的历年统筹失地农民,应上报年龄、服刑等相关信息,待其刑满释放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后(刑满释放人员应提供刑期记录),按相关政策处理。

4、区级统筹历年失地农民的年龄段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丹政办发号文件施行之日(年12月26日)。周岁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解释规定。

5、劳动年龄段历年统筹失地农民如何参加社会保障?

答:劳动年龄段历年统筹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向前补缴,补缴标准参照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8元/月,.6元/年)。

1、参加企保的最高可以前补15年,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6周岁;

2、参加企保的前补年限和已参保缴费年限不累加,前补年限加上已参保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且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6周岁。

6、养老年龄段区级统筹失地农民如何参加社会保障?

答:凡年12月26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1.1倍(今年为元/月)按月发放养老补助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7、养老年龄段区级统筹失地农民已经享受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直系亲属遗属供养待遇的该如何处理?

答:机关、企事业单位直系亲属遗属供养待遇与失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可由本人自愿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待遇。选择享受被征地养老待遇的,应终止其遗属供养待遇;选择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直系亲属遗属供养待遇的,应终止被征地保障关系,若原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还。待遇选择一旦确定,以后不再变更。

8、区级统筹养老年龄段历年失地农民去世后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需要怎样办理?

答:区级统筹养老年龄段历年失地农民去世后,原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还有余额的,可以依法被继承。继承人需携带死亡人员退保申请书、户籍注销证明(派出所出具)、继承人证明(村委会出具)、继承人身份证(若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到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办理退保手续。

9、历年统筹失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已在企业参加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如何返还?

答:劳动年龄段人员必须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年限与已参保年限累加不得超过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与补缴年限累计满15年,个人分账户资金有余额的,可申请领取历年统筹失地农民个人分账户余额,开发区将在3年内将资金返还到位。

10、历年统筹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最迟到什么时间办结?

答:历年统筹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于年6月30日前办结。

丹阳发布

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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