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9-2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12月19日下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在丹阳联合召开镇江法院金融审判新闻发布会。镇江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镇江中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朱卫芳,丹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强出席了发布会,会议由镇江中院新闻处副处长孙彩萍主持。

镇江电视台、镇江广播电台、镇江日报、京江晚报、壹周报、金山网、丹阳电视台、丹阳日报、丹阳新闻网、丹阳广电新媒体、丹阳翼网等十余家媒体、网站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会前,丹阳法院组织各家媒体现场旁听了一起境外盗刷银行卡案件的庭审,民二庭副庭长吴飞作为本案的承办法官在庭审后接受了媒体采访。金融审判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金融审判工作,面对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悉心分析研判,全力组织应对,优化工作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全力保障我市金融生态安全。镇江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就年以来镇江全市法院金融案件审理情况、金融纠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妥善化解金融纠纷的经验做法、强化金融审判的工作建议等四方面作了相关通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一、年以来金融案件审理情况(一)金融案件运行态势分析(二)金融纠纷案件的特点1.案件数量上升,审执压力进一步增大2.新类型案件凸显,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3.涉案企业联保、互保现象严重二、金融纠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金融借款问题一是担保合同签订不规范。二是贷款人主体不规范。三是手续费收取不规范。(二)融资担保问题(三)银行卡纠纷问题银行卡纠纷是常见的金融案件,主要问题体现在:一是伪卡交易责任认定问题。二是互联网支付问题。(四)票据纠纷问题三、妥善化解金融纠纷的经验做法(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审执力量(二)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处理进度(三)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工作机制一是强化审判管理。二是强化执行管理。三是强化进度管理。(四)发送司法建议,规范金融秩序四、强化金融审判的工作建议(一)建设金融专业审判团队(二)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三)建立重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强化金融债权保护。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依法规制金融创新。延伸金融审判职能,引导金融服务实体。(四)构筑防控金融风险的外部屏障一是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二是定期编发风险提示。三是强化司法建议工作。

镇江中院民二庭庭长朱卫芳介绍了四起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镇江中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彭某华、王某、彭某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年8月29日,彭某华、王某代理彭某锐与建设银行丹阳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彭某锐以其房地产为兆华机械公司于年8月29日至年8月28日期间向建设银行丹阳支行的借款在最高限额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年,建设银行丹阳支行与兆华机械公司签订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总金额万元,兆华机械公司借款逾期,截止年10月18日兆华机械公司欠息.万元,欠付本金.万元。建设银行丹阳支行的上述债权经数次转让,最终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受让。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彭某锐是否应当承担抵押责任。彭某锐出生于2年12月25日,彭某华、王某系彭某锐的父母,抵押合同签订时彭某锐尚未成年。

该案经丹阳法院及镇江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案涉借款人兆华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股东为陈某且%持股。依据现有证据,无论是彭某华、王某,还是彭某锐,都不能证实与兆华机械公司有直接利益关系,不能认定彭某华、王某代表彭某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为了彭某锐的利益。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并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对彭某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的充分保护,避免未成年人的财产因监护人的不当行使而遭受损害,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2.工商银行中山支行与周某信用卡纠纷案

年4月21日,周某与工商银行中山支行签订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周某通过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19万元;周某向工商银行中山支行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元。工商银行中山支行于同日提供分期付款须知一份,载明“必须及时存入分期付款手续费,然后在消费POS机上直接刷卡做分期”“到我行网点办理消费转分期业务时必须缴纳分期付款手续费,分期业务费采取一次性收取方式”“每月应缴纳的分期金额可提前缴纳,但不能后补,后补将会产生利息等费用”等内容。周某在该须知上签字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中山支行就周某购买的奥迪汽车办理了抵押登记。5月9日,周某在该信用卡账户上存入分期手续费元。5月10日,工商银行中山支行向周某发放19万元信用透支款。该款分36期归还,首期归还元,其余每期归还元。年9月,周某逾期归还透支款。截至年10月1日,该账户记载周某欠款本金元、利息(含复利).26元、滞纳金.07元、违约金元。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周某支付的元分期付款手续费如何定性。

该案经京口区法院及镇江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工商银行中山支行虽于年5月10日向周某发放了19万元信用透支款,但工商银行中山支行收取的分期付款手续费元,该款名为手续费,实质为提前收取银行借款利息,增加借款人负担,应当从工商银行中山支行支付的借款本金中扣除。

金融产业是国家支柱性产业,规范金融秩序,既有利于保障国家金融市场稳定,也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金融机构巧立名目,通过信用卡业务违法收取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既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也严重损害借款人的利益,直接增加了借款人的偿债负担,人民法院对此不予保护。

3.绿禾公司与谷阳农商行、嘉盟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年6月2日,谷阳农商行与嘉盟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嘉盟公司向谷阳农商行循环借款额度为.42万元,循环借款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6月3日。同日,谷阳农商行与绿禾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绿禾公司作为抵押人自愿以其名下房地产为嘉盟公司自年6月4日至年6月3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最高债权金额.42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年6月11日,谷阳农商行与绿禾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了他项权证书。年7月24日,谷阳农商行向嘉盟公司发放贷款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到期日为年3月15日,贷款用途为还周转贷。借款到期后,嘉盟公司未能归还。年3月29日,谷阳农商行遂向嘉盟公司发放贷款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到期日为年3月20日,贷款用途批发和零售业。当日,该万元到嘉盟公司账户后被谷阳农商行扣回用以偿还年3月15日到期的贷款万元。

该案经市两级法院审理后,镇江中院认为,绿禾公司系嘉盟公司在涉案借款合同项下最终实际形成万元贷款的抵押人,但其并非在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前嘉盟公司已存在陈旧贷款的抵押人,且无证据证明绿禾公司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担保的贷款将被用于偿还陈旧贷款,故绿禾公司不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最终终审判决驳回了银行对抵押人的诉讼请求。

4.晶天源贸易公司与金龙涂料公司票据纠纷案

晶天源贸易公司与金龙涂料公司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年4月16日,金龙涂料公司向晶天源贸易公司交付票面金额为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票据到期日为年8月28日。年4月20日,晶天源贸易公司将该票据交付下手。年9月18日,持票人昆山某公司收到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书,理由为该票据业经法院除权判决。昆山某公司遂将该票据退还前手……最终退还至晶天源贸易公司。晶天源贸易公司欲再行退票至金龙涂料公司时遭拒。晶天源贸易公司遂以未实际收到货款为由,以买卖合同纠纷将金龙涂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3万元货款。

经查,年5月10日,法院立案受理丹阳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于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年9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案涉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该案经一、二审审理后,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了晶天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持票人遭银行拒付后不是通过诉讼行使票据权利而是选择了退票,晶天源贸易公司自愿接受其退票而成为最后持票人,把风险承担过来,这是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应该把风险再转给金龙涂料公司。因为此前金龙涂料公司已经完成了用票据支付货款的义务,而当时该票据的形式和内容都是合法有效的,并没有被公示催告,更没有被除权,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金龙涂料公司的支付义务已经完成。因基础法律关系仅存在于直接的前后手之间,若持票人随意依据基础关系向其前手主张权利,则票据流通所依赖的所有基础关系就会被动摇,在实际生活中票据就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为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性,持票人应先穷尽票据法上的救济手段。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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