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9-2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昨日,医院内镜中心发生一例胃镜检查后患者猝死事件,医院对此事件回复如下:

医院6月19日上午我院内镜中心发生一例胃镜检查后患者猝死事件,经过如下:

上午8:54,患者陈某进入内镜中心准备行胃镜检查。内镜中心医务人员经过相关准备后,于8:58许开始操作检查,9:01许检查顺利结束,患者正常下床等待检查报告。9:03许,患者突然双眼上翻,四肢抽搐,瘫倒在地,呼之不应。在场医护人员紧急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心电监护监测显示:室颤。医院立即组织心内科、重症医学科、麻醉科、急诊科等多科医护人员全力抢救,13:25患者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对患者在胃镜检查后意外猝死,我们深感悲痛。医院已组成专门工作小组与患方进行交流沟通。我们将本着客观、公正、坦诚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此纠纷。

来源网宣

另外经与公安部门核实

医院事件中“死亡两人死者母亲急死”等确认为谣言

面对这些医疗纠纷,我们要如何解决呢?

先来了解一下,关于“医疗纠纷”的三个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误区之二: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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