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雁峰

支公司与潘和明、潘梅华代位权纠纷案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裁判要点

保险人将其应当履行的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简化为在投保单上预先印制“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在该投保单上的唯一签章不能证明其是对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的认可还是对“投保人声明”的作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投保人声明”径行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基本案情

潘和明、潘梅华一审诉称:年4月26日7时20分许,潘荣娣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丹阳市县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至该道路3公里米处时,被同方向冯以兵驾驶的皖12/号变型拖拉机右后轮碾压,造成车辆受损,潘荣娣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潘荣娣承担主要责任,冯以兵承担次要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判令冯以兵赔偿原告损失元,冯以兵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经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因冯以兵下落不明,法院终结执行。冯以兵的车辆在人保雁峰公司投保了商业险,由于冯以兵怠于向人保雁峰公司申请理赔,且人保雁峰公司未按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人保雁峰公司赔付潘和明、潘梅华.5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人保雁峰公司承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雁峰支公司一审辩称,冯以兵在该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3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在投保时,人保雁峰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保险条款等其他相关内容。冯以兵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最多承担40%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人保雁峰公司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总计.48元,人保雁峰公司在丹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时已经支付了上述全部理赔款。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年4月26日7时20分许,潘荣娣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丹阳市县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该道路3公里米处时,被同方向行驶的冯以兵驾驶的皖12/号变型拖拉机右后轮碾压,造成潘荣娣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潘荣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冯以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潘和明、潘梅华为赔偿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确定冯以兵应赔偿潘和明、潘梅华各项损失元,扣除冯以兵已赔偿的元,丹阳市人民法院于年7月9日判决由冯以兵赔偿潘和明、潘梅华损失元。年3月27日,冯以兵的皖12/号变型拖拉机在人保雁峰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判决生效后,冯以兵未按丹阳市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潘和明、潘梅华向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据冯以兵投保的商业险向人保雁峰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人保雁峰公司于年10月9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交协助执行的情况说明,并根据该公司的计算方式赔付了保险金.48元。之后,冯以兵既未向潘和明、潘梅华给付其余的赔偿款,也未向人保雁峰公司主张保险金。由于冯以兵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丹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于年11月20日裁定终结执行。现潘和明、潘梅华尚有.52元的损失未执行到位。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年9月15日作出()丹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雁峰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潘和明、潘梅华保险金.52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雁峰支公司负担。宣判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月22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镇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正本)》上载有投保人基本信息、被保险人基本信息、投保机动车情况、投保主险条款名称、投保期间、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仅在投保单最后以统一印制的“投保人声明”予以体现。尽管“投保人声明”称:“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但本院亦注意到,与投保单其他内容相比,该声明部分并未给予突出显示,且投保单仅有一处“投保人签名/签章”栏,投保人在该投保单上的唯一签章并不能证明其是对投保险种、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的认可还是对“投保人声明”的认可,事实上造成投保人只要在“投保人签名/签章”栏签字,就被迫作出“投保人声明”。本案具体险种的保险条款并不包含在投保单中,而是独立印制,投保过程中保险销售人员是否向投保人出具完整条款并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无法确定。本院认为,投保单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当充分提示免责条款,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并就免责事项是否知悉专门询问投保人。本案“投保人声明”内容过于笼统,形式亦不够突出,不足以证实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注解

该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投保人签字的载有“投保人声明”内容的投保单,能否直接产生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实践中,具体险种的保险条款有时并不包含在投保单中,而是独立印制,投保过程中保险销售人员是否向投保人出具完整条款并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无法确定。保险人往往通过在保单中预先印制“投保人声明”内容,主张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声明”通常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对于投保人签字的载有该声明内容的投保单,能否据此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审判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声明”内容可证明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有关免责条款的约定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为当事人双方所遵循;一种观点认为投保单上虽有对免责条款的文字提示告知,但该提示本身系格式条款,在保险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提示哪些属于免责条款并明确说明免责后果的情形下,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另有观点认为,投保人在载有“投保人声明”内容的投保单上签字,导致举证责任转移,即推定保险人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若主张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投保单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当充分提示免责条款,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并就免责事项是否知悉专门询问投保人。实践中,保险公司常常以在投保单中事先印制“投保人声明”,规避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因该等“声明”通常并不与具体合同条款印制在一起,也不采用突出字体,甚至不单列一栏供投保人签字,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时极易忽略,导致在日后诉讼中的不利地位。本案通过否认此种“投保人声明”,强调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充分的、实质性的提示说明,从而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利益。

参照本案例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投保人声明”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仅凭该声明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反之,在有其他证据证明(符合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应予确认。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保险人可通过以下措施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1、设计“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条款提示及说明书”,对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并设计投保人签章栏,该栏可写有“以上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已向本人提示并明确说明,本人已知晓该条款含义”的声明,投保人在该声明后予以签章确认;2、在使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条款提示及说明书”的同时,对保险合同文本中有关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条款以字体加粗、加大、采用不同颜色、下划线等方式予以突出,并以红色箭头指向该条款的方式以引起注意;3、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条款提示及说明书”及保险合同最后设计“保险人说明义务”条款,内容可以为“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投保人已理解并同意合同主要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发生免责事项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以上内容如认可请签字确认”。通过该条款向投保人告知保险人应承担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法律后果。

一审独任法官:戴秋汉

二审合议庭成员:许宏亮、谢铭、丁奕帆

赞赏

长按







































白癜风可以治愈么
北京哪家医院能治好白癜风


------分隔线----------------------------
热点内容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