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告 翟丹丹、杨红、郑学冰: 本院受理赖克勇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承办人:李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