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1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定州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鉴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参保单位,各慢性病鉴定医疗机构:

为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因患慢性病、大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多、过重的问题,根据《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年定州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鉴定办法:

鉴定人员范围

定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慢性病、大病病种范围

见附件(一)

定点医疗机构

1、医院

2、医院

3、医院

4、定州市妇幼保健院

5、武警医院

6、医院

鉴定要求

(1)各医院成立慢性病、大病专门机构

明确一名业务院长负总责,根据慢性病、大病病种,从相关科室选出具有临床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2-5人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小组成员名单报定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登记备案。

(2)鉴定小组人员必须同时有2人对患者做出是否合格的鉴定结论,并在(附件二、三)签名。

(3)鉴定小组要严格遵守鉴定工作各项规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鉴定,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鉴定小组人员因工作疏忽,徇私舞弊或借机与患者合伙骗取慢性病、大病资格,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责任。

鉴定方法

1、符合《定州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鉴定标准》(附件一)参保人员携带社保卡、3张1寸照片,到各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科室领取《定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表》(附件二)、《定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大病审批表》(附件三),由科室慢性病、大病专家填写病史症状体征,并开出所需检查项目的检查单,告知体检流程,检查结果和审批表于每月20号到25号医院慢性病、大病鉴定办公室,由鉴定小组2人以上鉴定并填写慢病卡,7月前鉴定为慢性病、大病的,报销当年费用;7月后鉴定的,次月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医院慢性病、大病鉴定小组每月26号到28号将慢性病、大病鉴定人员审批表、花名册及电子版报送到医保局待遇审核科。

2、年鉴定为慢性病、大病的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除慢性肝炎活动期、结核病和消化系统溃疡3个病种继续参加下年度鉴定,其他病种以后年度不再进行鉴定,但需盖年检章,可依据《细则》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3、年新申报的恶性肿瘤、心脏支架、心脏搭桥、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精神病、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苯丙酮尿症、血友病的参保职工及城乡居民,可以免于体检,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历资料及《定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表》(附件二)、《定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大病审批表》(附件三),医院慢性病、大病鉴定办公室直接鉴定。

4、年度以前已鉴定为慢性病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除慢性肝炎活动期、结核病和消化系统溃疡的继续参加下年度鉴定外),慢性病原鉴定结果有效的,不再进行重新鉴定,携带医疗保险证、身份证、1张1寸免医院换取慢病卡。

5、年以前已鉴定为慢性病、大病的原城镇居民和原新农合人员需重新参加鉴定。

关于检查费用的报销问题

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参加鉴定的检查费用先由个人垫付,鉴定为慢性病、大病的,按照门诊慢性病、大病费用报销办法予以报销;未通过鉴定的,检查费用由个人自负。

相关要求

1、各乡镇办、市直各部门、各参保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将本鉴定办法主要内容传达到本辖区、本单位所有参保居民和参保职工,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慢性病待遇。

2、各门诊慢性病鉴定医疗机构要制定慢性病鉴定工作流程图,一并与门诊慢性病、医院显著位置公布于众。

为了确保门诊慢性病、大病鉴定工作的公正严肃性,我局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举报。

附件一:《定州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鉴定标准》

附件二:《定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表》

附件三:《定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大病审批表》

供稿:市人社局

定州政府微网编辑室编发

邮箱:dzzf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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