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号外!号外! 江苏的幼儿园收费政策将有新变化! 备受 采取按月收取的,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收取费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预收保教费、住宿费。在一个学年内同时采取按月或按学期两种方法收取保教费的; (二)在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以外,自立项目收取费用的; (三)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的; (四)收取书本费及以班级和家委会名义收取费用的; (五)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的; (六)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七)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的; (八)强制收取保险费和重复收取保险费的; (九)强制统一代购幼儿用品的; (十)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 (十二)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取资金回报的; (十三)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报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十四)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年度报告制度,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或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表。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常年向收费对象及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建立与办学成本、物价水平、财力情况联动的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保教费实施免收或一定年限的免收政策。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 第三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公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公办幼儿园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 (三)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四)存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办学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开办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等; (二)违反规定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 (三)违反规定增加幼儿园评定级别并实施收费; (四)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 (五)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 (六)教育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变动收费项目; (二)公办幼儿园截留、挤占或挪用保育教育费收费;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年6月20日印发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全面放开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你赞成吗? 留言说说你的看法吧! 来源 综合自扬子晚报,图片自网络 丹阳人都在看 独家!这次,我大丹阳火了!年我市高考情况大汇总! 最新!丹阳钢铁厂遗址公园、景观公园、眼镜工业体验馆规划图来了! 晴天霹雳!刚需族哭了!丹阳主流银行均取消房贷折扣,利息上涨! 商务合作/投稿/爆料等相关事务请联系 -/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