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阳市人民法院对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丹阳市丹北镇原党委副书记常立惠(正科级)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常立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案件详情年3月,被告人常立惠作为丹阳市埤城镇分管建设的副镇长,在省道拆迁安置房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工程审批手续,明知开工建设安置房项目的决定不合法未提出反对意见,在建设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工程建设失管,在房屋建设过程及交付使用后,当地村民及住户持续反映偷工减料及房屋墙体开裂、楼面晃动等质量问题。年10月,经综合检测,常麓安置房工程安全性极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适修性很差,宜予拆除重建,造成经济损失.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年至年间,被告人常立惠在担任丹阳市埤城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价值人民币9.2万元。常立惠简历年8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年7月,在丹阳市云林镇工作;年11月,在丹阳市云林镇工作,任党委宣传委员、组织委员;年3月,在丹阳市珥陵镇工作,任党委组织委员;年8月,在丹阳市延陵镇工作,任党委宣传委员、组织委员;年11月,在丹阳市延陵镇工作,任副镇长;年3月,在丹阳市埤城镇工作,任副镇长;年2月,在丹阳市埤城镇工作,任党委副书记;年3月,在丹阳市丹北镇工作,任党委副书记。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