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3-2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市监案字〔〕号

当事人:陈*龙,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

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石涧镇***

经营场所:丹阳市珥陵镇德木桥

邮编:

****

年7月4日,本局收到丹阳市公安局《关于移交丹阳市珥陵镇德木桥肉制品加工作坊案件的函》及相关案件材料,称当事人“位于丹阳市珥陵镇德木桥肉制品加工作坊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涉案肉制品等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年7月25日,因上述肉制品属易腐烂、变质物品,本局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先行处理,予以销毁。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于年3月底在丹阳市珥陵镇珥城村德木桥一经营场所内进行肉制品加工的筹备工作,年4月下旬开始从事肉制品的加工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陆续自南京、苏州、无锡批发市场以30元/千克的价格采购生牛肉共计千克,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加工了熟牛肉.1千克,其中已以50元/千克的价格陆续销售了.6千克,剩余.5千克已被本局扣押后先行处理(销毁),获违法所得元,当事人经营上述牛肉制品合计货值金额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丹阳市公安局《关于移交丹阳市珥陵镇德木桥肉制品加工作坊案件的函》及相关案件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丹阳市珥陵镇德木桥从事肉制品加工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珥陵镇德木桥无证无照从事肉制品加工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因当事人已搬离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不成的情况下,年9月13日,本局依法通过丹阳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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