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丹阳发布 原标题:解读:丹阳年养老金上调,增幅和算法都在这里 调整时间调整时间从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方式养老金调整具体办法和往年一样,仍由固定额、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三部分组成。其中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采取年限分档挂钩。考虑到高龄人员的实际生活需求,70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可享受倾斜。 具体调整办法 1、固定额部分 固定额部分,所有退休人员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8元。 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 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7元; 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 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9元; 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5.5元的,按25.5元增加。 3、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 按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比例上调。 4、高龄退休人员对于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参加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35元和45元; 对于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除了参加普调,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和35元。 案例一姓名:李女士 出生年月:年11月 参保方式: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时间:年11月 累计缴费年限: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 调整前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元/月 调整后计算方法: (1)定额调整增加38元; (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①15年及以下部分挂钩调整: 15年×1.7元/年=25.5元 ②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部分挂钩调整: 李女士缴费年限未超过15年, 因此该部分没有调整金额。 ③25年以上部分挂钩调整: 李女士缴费年限未超过25年, 因此该部分没有调整金额。 (3)与个人养老金挂钩调整: 元×2%=14.52元,见分进角后为14.6元。 (4)高龄倾斜部分 至年12月, 李女士还未年满70周岁, 因此不享受高龄倾斜调整。 综合上述各项调整金额, 李女士此次可调整增加金额应为: 38元+25.5元+14.6元=78.1元。 案例二姓名:张先生 出生年月:年3月 参保方式: 以普通职工身份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时间:年3月 累计缴费年限:24年2个月 调整前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元/月 调整后计算方法: (1)定额调整增加38元; (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张先生缴费年限24年2个月, 超过24年不足25年,按25年计算: ①15年及以下部分挂钩调整: 15年×1.7元/年=25.5元 ②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部分挂钩调整: (25-15)年×2.7元/年=27元 ③25年以上部分挂钩调整: 张先生缴费年限未超过25年, 因此该部分没有调整金额。 (3)与个人养老金挂钩调整: 元×2%=45.08元,见分进角后为45.1元。 (4)高龄倾斜部分: 至年12月,张先生还未年满70周岁, 因此不享受高龄倾斜调整。 综合上述各项调整金额, 张先生此次可调整增加金额应为: 38元+25.5元+27元+45.1元=.6元。 案例三姓名:张先生 出生年月:年10月 参保方式: 以普通职工身份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时间:年3月 累计缴费年限:41年7个月 调整前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元/月 调整后计算方法: (1)定额调整增加38元; (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林先生缴费年限41年7个月, 超过41年不足42年,按42年计算: ①15年及以下部分挂钩调整: 15年×1.7元/年=25.5元 ②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部分挂钩调整: (25-15)年×2.7元/年=27元 ③25年以上部分挂钩调整: (42-25)年×3.9元/年=66.3元 (3)与个人养老金挂钩调整: 元×2%=87.1元, 无需见分进角即为87.1元。 (4)高龄倾斜部分: 至年12月, 林先生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 因此可享受高龄倾斜调整25元。 综合上述各项调整金额, 林先生此次可调整增加金额应为: 38元+25.5元+27元+66.3元+87.1元+25元=.9元。 特别注意 机关事业单位新退休人员目前只能预调 目前,全省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基本实施到位,但由于改革过渡期内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中的相关参数国家尚未公布,因此,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新退休的人员,目前仍只能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预发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也将暂时以预发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进行预调。 但这不会影响这部分人员的最终权益,待国家相关参数公布后,各地将重新计发并调整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从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今年上半年的企业新退休人员参照调整养老金 由于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保年度,上半年的企业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为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下半年的企业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就导致相同条件下半年的企业新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要比上半年新退休的高。为妥善解决这一矛盾,经请示国家人社部同意,我省每年按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均对当年上半年的企业新退休人员从7月1日起参照调整养老金。今年,我省将继续沿用这一做法,对今年上半年的企业新退休人员,自7月1日起参照今年的普调办法调整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自然年度,上、下半年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均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存在由于计发基数不同导致的待遇差矛盾,因此不需要参照调整养老金。 这么好的消息 赶紧转告给家人和朋友吧! 来源:江苏人社、南京发布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