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8-2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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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为规范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行为。友情提示如下:

1.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2.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参保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5.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举报-

丹阳市医保局(宣)

▌来源:丹阳发布▌编辑:乐活君丨审核:康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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