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5-1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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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副局长宦国跃,在会泽县绿色家园小区土方回填工程、年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招标过程中,受贿万元,并串通投标,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罚金50万元。

另涉案人员,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卷烟厂职工代桂芬,赵建刚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罚金50万元;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万元。

宦国跃,男,汉族,年10月5日生,江苏省丹阳市人,原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副局长,大学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涉嫌受贿罪,于年12月18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代桂芬,女,汉族,年8月26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卷烟厂职工,大专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年12月27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赵建刚,男,白族,年9月11日生,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居民,大专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年1月10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一、受贿罪

1、年至年期间,宦国跃利用担任会泽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实施会泽县环境保护局办公业务用房及职工住房土方回填工程(会泽县绿色家园小区土方回填工程)、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一标段)时为工程建筑商孙金平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孙金平分三次送的人民币28万元;

2、年至年期间,宦国跃利用担任会泽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实施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一标段)、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时为工程建筑商代桂芬在工程承揽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代桂芬送的人民币80万元。

另查明,宦国跃之妻于年12月3日向曲靖市监察委员会上缴了孙金平的行贿款28万元。年6月,宦国跃在其他受贿人被留置调查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代桂芬行贿款80万元。

二、串通投标罪

宦国跃与代桂芬、赵建刚三人为使代桂芬顺利取得工程项目,私下串通,在年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一标段)招标过程中,事先安排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资格预审阶段,采用将代桂芬借用资质的多家公司分数评高的手段,淘汰其他公司,最后进入投标阶段的全部为代桂芬借用资质的公司,最终代桂芬借用资质的云南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程中标金额为.96元;

在年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招标过程中,让代桂芬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由赵建刚统一制作投标文书,采取支付费用淘汰其他公司的手段,让代桂芬借用资质的公司全部进入投标阶段,最终代桂芬借用资质的云南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程中标金额为.5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建刚于年12月18日上缴了元违法所得。

受贿万,行贿80万

1、宦国跃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宦国跃作为招标单位负责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宦国跃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2、代桂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代桂芬、赵建刚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代桂芬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3、赵建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在提起公诉前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宦国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总和刑期六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宦国跃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由扣押机关曲靖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三、代桂芬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总和刑期三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四、赵建刚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代桂芬用于行贿的款项人民币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赵建刚违法所得人民币13.46万元,由扣押机关会泽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辑:郑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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