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赋予丹北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建立健全镇域行政执法的长效运行机制,结合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17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丹阳市在相关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号)《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12号)等规定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赋予丹北镇人民政府在其辖区范围内集中行使原由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8家单位行使的74项公共服务事项和14项行政审批(许可类)事项以及原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的项行政执法类事项(详见附件),并可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自年7月1日起,在丹北镇辖区范围内,上述经济社会管理事项由丹北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相关市级部门不再行使。特此公告。附件1:赋予丹北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许可类)事项清单附件2:赋予丹北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类事项清单丹阳市人民政府年5月29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