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1.小区物业服务一般包含哪些内容?

答:小区物业服务的内容应当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指的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

2.房屋有质量问题,业主能拒交物业费吗?

答:在物业合同法律关系中,业主应该向物业公司给付物业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给付物业费。

至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的,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开发商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预交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答:物业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交房后一直未装修,是否应交纳物业费?

答:在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业主交房后,就算业主一直未装修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

5.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答: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两者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公司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主体,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权。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涉他条款,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给供水、供电公司造成损失,供水供电公司也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

6.物业公司能够对业主进行各类罚款吗?

答:不能。对于业主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停车等行为,物业公司都不能罚款。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只有特定的行政执法单位才能对公民进行罚款,其他个人、企业一律不得对他人进行罚款处罚。

7.不能罚款,怎么维护物业合同的约定?

答:物业公司可以通过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违约金,一旦业主不交物业费,就能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

同理,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和业主签订相应的守约协议或制定业主公约,以此规范业主的行为。

8.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是否一定要赔偿?

答:这个事情得分情况讨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但是,保安服务内容不包含对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物业公司收取的保安费仅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视,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只要保安服务达到规定的要求,物业公司就没有法律责任。

9.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到底属于谁?

答: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0.住在底层的业主还要交电梯费吗?

答:高层住宅中的首层住户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运行维护费。

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各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单元空间,共有部分是指不属于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

高层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共有部分的特性是:产权上属全体产权人所有,功能上供全体产权人使用,实物形态上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

住宅专有部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全体产权人分摊。

因此,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也应由全体产权人分摊。

作者简介

丁颖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ND

撰稿:丁颖

审核:周元

编排:王蓓欢

瀛·尚

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原名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成立于年,位于全国百强县市--丹阳市,现拥有办公面积余平方米,现有专职律师19名、实习律师5名、行政辅助人员4名。多年来,律所立足县域基层,积极打造一流律所,致力于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服务。律所担任近百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代理各类案件数千余件,承接多起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事务和诉讼案件,获得地方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年律所加入瀛和律师机构,依托瀛和律师机构的丰富资源与优越条件,以互联网精神与交流共进为发展导向,秉承平台化、数字化、产品化、一体化理念,走在县域律所发展的最前列。

律所先后被省司法厅评为“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被镇江市司法局、丹阳市司法局,丹阳市人民政府评为法律先进集体、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等;年9月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个人也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省、市“普法先进个人”、“镇江市十佳律师”,“镇江市十佳青年律师”,“镇江市优秀女律师”、“镇江市优秀青年律师”等。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隔线----------------------------
热点内容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