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案例

基本案情:

潘某某通过挂号信方式向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丹阳市姜家园二期三期旧城改建项目(A地块)同一征收片区的大南门街18号土地面积认定的《证明》及其作出该《证明》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丹阳国土局告知潘某某:1、此《证明》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请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查询所需信息。2、作出该《证明》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某向丹阳国土局申请公开的《证明》情况,应属于政府信息。丹阳国土局告知潘某某该《证明》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并要求其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查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潘某某已获取《证明》内容,再判决丹阳国土局公开已没有意义。潘某某要求丹阳国土局公开作出该《证明》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实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该告知书第一项内容违法,驳回潘某某对该告知书第二项内容的起诉。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仔细甄别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本案中,潘某某申请公开的案涉土地面积认定的《证明》属于丹阳国土局根据其职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公开,但丹阳国土局要求潘某某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查询属于适用法律规范错误。

编 辑:陈 怡

校 对:常文金

审 核:孙彩萍

供 稿: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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